周沛
  案情:被告人屠某持拖拉機駕駛證駕駛超載的逾期未年檢的低速自卸貨車,途經浙江省樂清市某村辦公樓前路段,超越右前方同向行駛的二輪輕便摩托車時發生刮擦,摩托車司機葉某摔倒在地被貨車碾壓,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事故發生後,為了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屠某叫他人將肇事車輛駛離現場,又叫他人將另一輛拖拉機開到事故現場頂替肇事車輛。經樂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屠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葉某的摩托車存在安全隱患且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還醉酒駕駛,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分歧意見:對於屠某交通肇事後指使他人換車頂替的行為是否構成逃逸,存在以下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屠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是屠某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屠某指使他人以其他車輛頂替肇事車輛,目的是為了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通過此種方式將民事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減輕自己的責任承擔。因此屠某有逃避民事法律所規定的賠償責任的故意。從客觀行為及危害後果上講,屠某本人雖未逃離現場,但指使他人駕駛肇事車輛逃離現場,能夠履行而不履行保護現場義務,直接破壞了事故現場,加大了公安機關查清案件事實及認定事故責任的工作難度,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第二種意見認為,屠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是屠某客觀上並沒有逃跑行為。發生交通事故後,屠某一直待在事故現場,積極搶救傷員,等候交警處理。至於其指使他人以其他車輛頂替肇事車輛的行為,僅是破壞事故現場的行為,而屠某本人並未逃離現場。屠某事實上也沒有逃避法律追究,對自己向被害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也無逃避的意思。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該司法解釋明確逃逸是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和“逃跑”的有機結合,這符合刑法上的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屠某並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上述司法解釋中所謂的“逃避法律追究”,當然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責任。交通肇事中逃避民事法律責任追究是相對於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而言,主要表現為不救助被害人、不支付事故賠償費用。屠某雖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指使他人駕駛其他車輛到事故現場頂替肇事車輛,但究其原因是為了獲取保險公司的理賠,該行為並不影響其刑事責任的認定,且其對自己應向被害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也毫無逃避的意思,只不過其追求的目的是自己承擔的民事責任一部分由保險公司負擔,但從被害人受償角度來講並不受影響。從立法精神看,不應認定屠某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從立法本意和法益保護看,交通肇事後不履行任一法定義務的並不一定構成逃逸。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法益不僅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具有指導作用,對於加重情節構成要件的解釋也具有指導作用。根據刑法第133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立法本意和精神,救助被害人和等候處理是肇事人的兩大基本義務,而救助被害人是肇事人法定義務的核心,保護現場是附隨義務。本案中,發生交通事故後,屠某一直待在事故現場,積極搶救被害人,等候交警處理,直至交警到達現場將其帶走,屠某已實際履行了立即救助被害人和等候處理兩個最重要的法定義務。屠某指使他人駕駛肇事車輛逃離的行為違反了保護現場的義務,但其本人並沒有逃離現場,不應認定屠某構成逃逸。
  總之,屠某指使他人換車頂替的行為尚未達到刑法所要求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不應對其進行刑罰上的加重評價。
  (作者單位: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交通肇事後指使他人換車頂替是否構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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